汕头市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2018-12-29 15:05:00

来源:信用汕头网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市发改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汕头海关、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汕头银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具体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三)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四)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六)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七)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十八)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十九)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一)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二)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二十三)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反馈至市发改局和市人社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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