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工作方案
2018-12-29 13:06:13
来源:信用汕头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6〕133号)、省发改委、人行广州分行、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委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7〕677号)、《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汕府〔2018〕45号)等文件的任务要求,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二、联合惩戒工作分工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参照国家2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通过“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实施单位:市信用办)
2.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进行限制。(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海洋渔业局)
3.在安全监管监察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安监局)
4.在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质监局)
5.在环境保护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环保局)
6.在税收征管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税务局)
7.在节能监察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经信局)
8.在治安保卫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公安局)
9.在金融管理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汕头银监会)
10.在土地管理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在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12.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
13.在海关业务方面的惩戒。(实施单位:汕头海关,市质监局)
14.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15.在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方面实施惩戒。(实施单位:市文明办)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市发改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商务局、海洋渔业局及区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报送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市信用办归集整理后,及时向参与联合惩戒部门推送。各部门收到名单后,根据本工作方案分工实施惩戒,并将惩戒措施报市信用办汇总。
(二)各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汕头)”网站等公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共享。
(三)惩戒措施涉及区县事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市信用办要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各联合惩戒单位要积极推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并将执行信息推送至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对于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撤销的,各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落实本工作方案,制定或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要求本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工作方案生效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法律法规为准。
本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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