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

2018-12-29 10:16:00

来源:信用汕头网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管理规定》、《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汕头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统计守信行为、惩戒统计失信行为,促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市发改局、人行汕头中心支行、市统计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文明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汕头海关、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汕头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就针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粤统字〔2015〕5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汕头市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汕头)”公示系统,并链接广东省统计局信息网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以下简称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其失信人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汕头市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广东汕头)”公示系统,并链接广东省统计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二)依法依规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将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有关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审核的参考,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
    (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八)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九)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
    (十)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十一)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十二)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三)将失信企业有关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十四)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认证证书。

 (十五)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六)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十七)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八)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应当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十九)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一)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二十二)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三)将统计上严重失信行为作为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等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汕头市统计局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相关信息,在汕头市统计局网站、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方“信用中国(广东汕头)”、广东省统计局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各案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汕头市公共信用大数据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息平台反馈至汕头市发展改革局和汕头市统计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积极推动修改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制订修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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