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办法

2018-12-09 11:23:23

来源:汕头市工商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增强市场主体商标意识,鼓励创建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加快汕头经济振兴发展,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办〔2016〕53号),结合《印发汕头市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1〕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汕头市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自然人住所须在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须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均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的对象包括2016年9月1日起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或成功注册国际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延续认定的不再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经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或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国际注册商标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农副产品商标是指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第29类、第30类、第31类上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定义依《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定。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按其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量(参考上年度实际缴入市县级库的增值税(含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按下列标准进行扶持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财政贡献量6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上年度对我市的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下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财政贡献量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财政贡献量3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同一商标同年度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项给予一次性奖励。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注册人是自然人的,财政贡献量按住所地在本市的被许可人的完税额核定。

      (四)对首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注册费用补贴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

       1.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数量补贴,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件商标注册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量最高不超过20个。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

       3.在香港、澳门、台湾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五)对首次申请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并获得核准的,每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取的受理商标注册费补贴50%,最高不超过300元。

      (六)对首次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七)对首次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单位职责分工。市工商局负责商标品牌奖励扶持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资金,对市工商局提出的资金明细安排计划提出审核意见,联合市工商局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出具企业缴入市县级库增值税(含免抵税额)、企业所得税税额的意见。

       第七条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市工商局提出商标品牌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市工商局在每年 6月份前受理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在7月底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其中对申请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扶持资金的审核结果在汕头红盾信息网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按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八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商标品牌奖励扶持申请表》原件4份。

      (二)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证明文件或国际注册商标、农副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后退回。

      (三)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励的不须提供)。

      (四)诚信承诺书4份。

       第九条  申请奖励扶持资金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企业,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近三年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扶持商标、产品的培育管理,品牌和先进管理体系的宣传推广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31 日止。

 

       附件:1、汕头市商标品牌奖励申请表

                  2、诚信承诺书

来源:汕头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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